编者荐语:2023年06月27日《检察日报》理论版刊发了我校银龄教师李鸣教授的学术论文《追寻红色法治初心 赓续红色法治血脉》。文章刊发后得到学术界和政府机构的高度关注,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官网全文转载。现将论文分享如下。
文章来源于《检察日报》,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js33333线路登录网站银龄教师李鸣。
追寻红色法治初心 赓续红色法治血脉
李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红色血脉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加强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有利于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关系密切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下称《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大量有关刑事、民事、土地、劳动、文教卫生、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建立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等,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可以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一边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作斗争,一边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法制建设,用法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民主法制与历史上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不同,它是中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巩固革命根据地、维护人民基本权益、向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经验和理论根据。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人民真诚的拥护与信仰。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之所以受到人民的拥护与信仰,归根结底是因为这些法律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同样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精神一脉相承。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积淀了红色法治文化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呈现相应的时代特点和阶段性,主要包括萌芽期、初创期、健全期和发展期。
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萌芽期(1921年至1927年)。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之初,就积极组织工农运动,保护工人和农民的合法权益。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颁布《劳动法大纲》(下称《大纲》),发起劳动立法运动。《大纲》要求工人有集会、结社等权利,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保障工人最低工资和享受劳动保险以及保护女工、童工等。《大纲》使工人阶级明确了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一些工农运动蓬勃发展的城市和农村建立了仲裁部和革命法庭以维护工人和农民的权益。这些法律机构的设立点燃了中国红色司法的星星之火,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初步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初创期(1927年至1937年)。1927年至1935年,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先后建立了十几个革命根据地,成立了苏维埃政府,并开始着手制定一系列维护工人和农民权益的法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通过了《宪法大纲》。《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涉及政权性质和国家组织形式,并对工农群众利益进行保护。以《宪法大纲》为统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初步配套的法律体系。例如,关于劳动保障立法方面,主要有《劳动保护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通过一系列立法,废除了对工人的剥削,在工资、工作时间、劳动防护和社会保险、工会组织、休息休假等方面保障苏区工人的政治地位和劳动经济权益。在土地立法方面,主要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等,通过一系列法律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婚姻立法方面,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废除了包办与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关系。在刑事立法方面,为了配合土地革命,打击反革命分子,在中央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地方颁布了《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闽西苏维埃政府惩办反革命条例》《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刑事法律,确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等基本原则,对打击反动势力、保卫农民运动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期(1937年至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抗日革命根据地,动员各阶层人民共同抗战,颁布了一系列具有抗日战争时期特色的法律制度。1937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这一纲领的制定,为各边区政府根据具体实践制定相关宪法性法律文件奠定了基础。1941年,陕甘宁边区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号召“团结抗战救中国”,要求边区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和倒退的行为,规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全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团结抗日的基本路线和边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方针,为边区的民主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各边区政府在刑事立法方面重点打击汉奸与盗匪,如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在土地立法方面,为了团结各阶层人民一致抗日,适时调整了土地政策,并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和《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马锡五从1943年3月起从事司法工作,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根据地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其基本特点包括: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说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其基本精神就是“司法为民、利民、便民”。“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红色基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期(1945年至1949年)。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旧法统”走向新民主主义“新法制”的过渡阶段。抗战胜利后,为了落实政治协商会议决议,陕甘宁边区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一宪法性法律文件主要涉及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1948年,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主要规定军事、经济、政治、文化教育、新解放区与新解放城市五个方面的方针政策。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制度,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此外,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土地立法方面,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中央正式公布的第一个关于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为在全国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以后,在全国各解放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解放区就有一亿六千万农民获得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翻身农民大力发展生产,参军参战,从根本上支援了解放战争,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刑事立法方面,针对国民党中的战争罪犯,主要颁布了《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苏皖边区危害解放区紧急治罪暂行条例》等相关刑事法律。1947年4月23日至5月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召开,通过《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宣告成立,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政府。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这两个文件废除了国民党政权赖以存在的伪法统,澄清了革命队伍中存在的法律模糊认识,为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经验和理论根据。对这一时期的法制史进行研究,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本质的前提。若要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本质和特点,则必须首先对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及经验教训,进行系统探讨与研究,从而更好地传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法治文化。